CRS、CFC 是什麼?海外資產的三個誤會
上次寫完大繼承時代,最多人問我的一句話是:「那如果錢在海外呢?」
通常接著就會出現兩個英文縮寫——CRS 和 CFC。聽起來很專業、很嚇人,但它們其實只在講同一件事:海外資產,已經不再是秘密了。
先用一句話各自說明:
- CRS(共同申報準則):各國稅局之間交換金融帳戶資料。你在國外銀行有帳戶,那裡的資訊可能會被送回你的稅務居住地。
- CFC(受控外國企業):你控制的境外公司賺了錢,就算不分配、不匯回台灣,也可能要先課稅。
以下是我最常聽到的三個誤會。
誤會一:「台灣沒跟什麼國家交換,所以沒差」
這句話有一半是對的。台灣目前正式啟動自動交換的對象,確實只有日本、澳洲、英國三個地方——香港、新加坡都還不在名單內。
但「沒有自動交換」不等於「查不到」,原因有三個:
- 台灣自己的金融機構每年都要申報。國內的銀行、保險公司每年 6 月要把應申報帳戶資訊送交稅捐機關。
- 海外所得本來就有自主申報義務,跟有沒有交換無關。沒交換只是沒人主動送資料過來,不代表你可以不報。
- 錢終究要「落地」。資金匯回、買房、繼承、贈與的那一刻,金流就會對上。很多案子不是被 CRS 查到的,是被資產突然出現的那一刻查到的。
而且名單是會擴大的。今天沒交換,不代表五年後沒有。
誤會二:「錢放在境外公司不分配就沒事」
這正是 CFC 制度要處理的事。以前常見的做法是:在 BVI、開曼設一家公司,盈餘就放在公司裡不分配,台灣就課不到稅。CFC 上路後,這條路基本上封了。
要被認定為個人 CFC,需要同時符合幾個條件:
- 低稅負地區:法定稅率不超過 14%,或只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。常見的 BVI、開曼、香港、新加坡都在財政部的參考名單上。
- 控制力: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內親屬及關係人,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 50% 以上,或對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力。
- 申報門檻:本人、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持股合計達 10% 以上,才需要申報。
兩個常見的豁免:公司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,或當年度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。
符合的話,就要按持股比例把公司盈餘算成你當年度的海外所得,計入基本所得額。申報時還要附上持股比例、組織架構圖、所得計算表——這是會計師的守備範圍,不是自己填一填就好。
誤會三:「海外所得反正不用報」
海外所得要不要理,看兩個數字:
- 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,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- 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的免稅額,超過的部分才按 20% 計算基本稅額(也就是最低稅負),再跟一般所得稅比較,取高者課稅。
也就是說,海外所得 100 萬以上要「報」,但不一定要「繳」。很多人是因為沒報而被罰,不是因為要繳的稅太多。
還有一個容易踩的地雷:所得歸屬的是「發生年度」,不是「匯回年度」。2023 年賺的錢,2026 年才匯回台灣,它還是 2023 年的所得。
那我該做什麼?
給三個實際可以做的事:
- 先確認家裡有沒有「忘記的境外公司」。很多人是十幾年前做貿易時開的 BVI 公司,早就沒在運作,卻還掛著資產。這種最容易踩到 CFC 而不自知。
- 把「隱形」從你的規劃理由裡拿掉。CRS 交換的範圍包含存款帳戶、投資帳戶,也包含具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和年金。境外保單的現金價值同樣看得到,「比較不會被看到」這個理由現在已經不成立了。也要提醒:在台灣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單是違法的,買之前請先確認清楚。
- 把重點從「藏」換成「算清楚、留夠稅源」。合法申報、算出未來可能要繳的稅、再準備好足夠的現金來繳——這才是能過夜的方案。這也是我上一篇一直在講的事:家庭最常卡住的從來不是稅率,是沒有現金。
最後要誠實說一句:我不是會計師。 跨境架構、CFC 申報、實質營運認定這些,一定要找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實際看過你的架構才算數,這篇只是幫你把觀念先弄懂,讓你知道該問什麼問題。
如果你想先看懂家裡的保單保了什麼、家人需要哪些保障,歡迎與我聊聊;稅務的實際算法,請以會計師或稅務律師的意見為準。